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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待遇和年限挂钩了! [打印本页]

作者: 亮剑    时间: 2023-5-19 16:42
标题: 待遇和年限挂钩了!

剑客行者 三剑客






三剑客




服役的时候,笔者有个战友叫“小满”。大家以为满足会是他的座右铭,但是不满才是他的实际行动。他经过自己不懈努力和不断进取,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绩,着实让我们钦佩不已。




不满是一种精神状态和工作理念,退役军人干工作的时候、创业的时候也需要这样一种精神头才行。然而,并不是所有事情都应该“不满”,很多事情是需要“满”才能达标的。




这里的“满”,就不是精神状态和工作标准了,而是一个时限标准,一个获得相关待遇的资格问题。




战友老张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他说他一直向往某城市的生活,也计划把安置地放在该城市。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决定买房落户,以这种方式实现易地安置的效果。




房子也买了,家属的户口也迁过去了。可就在他满心期待准备第二年就转业的时候,却得知当地对转业安置有了新的规定,买房落户可以但是必须满足3年才行。这一下子就打乱了大张的计划,让他不得不把已经递出去的转业申请拿了回来。




老张说那一刻他是尴尬不已。领导问他为什么要撤回申请推迟转业?他红着脸说时间不够、时限不满。






这种遭遇还有大刘。大刘是一名军士,马上12年的他也憧憬着未来安排工作后的生活。然而,因为家庭变故等原因,他不得不选择提前退役,在还差一年就满12年的情况下退役了。大刘说,提前退役对自己最大的影响是失去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资格。虽然自己依然享有正常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每一年的军龄也转化成实在的待遇,但是失去了安置资格着实让他心疼也无奈。




这其实就是“时限满”这个基本工作原则带给退役军人的切身感受,它也实实在在在影响着退役军人的各项待遇的落实和认定。一个士兵就说,一天只差就是天壤地别,所以时限该满还是要满,该满必须要满,不然就太划不来了。




士兵的话,没有错。在退役安置过程中,有很多的待遇标准都和时限满有着直接关系,满不满就成了衡量你能否获得相应待遇的直接标准。




究竟有哪些事情需要时限满才行呢?






结婚年限要满,涉及到的易地安置的资格: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服役年限(军龄)要满,涉及到的是退役安置方式的资格,退役金发放等: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服现役满30年的;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三)服役满20年的。




逐月退役军人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工作(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重要工作)年限要满,涉及到易地安置、实职安置、退役金增发等: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转业军官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如果说还有什么年限也有“满”的标准的话,就是易地安置时工作的时限。比如关于双军人转业,江西南昌规定夫妇同为外省(市)籍或从外省(市)入伍的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转业一方部队驻地南昌并在昌任职满2年。四川省成都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一方需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时间满2周年。




还有安置时取得常住户口时间。重庆市规定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




估计很多人看到这些规定都很头疼,觉得好好的一个退役安置非要设置这么多的时限规定,不满足还不行,少一天都不行,纯粹是难为人、折腾人。但是仔细想想,这样的时限规定,关于“满”的内容,也有很多深意在其中。






时限要满,是有效分流和引导的措施。转业安置,大家都想到条件好一点都地方去。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和硬标准,只要退役就能去,恐怕就会造成大家集中到某地安置的结果。这样一来,无论是当地的安置压力,还是最后的安置效果,都会受到影响。而设置一定的标准,就是引导大家合理选择、理性安置,实现退役军人资源有的合理流动和分配。




时限要满,也是树立一个积极的工作导向。比如艰苦地区工作要满10年,想要逐月需要干龄16年,就是引导大家长期服役、多做贡献,树立一个工作奋斗目标。如果你连时限标准都达不到,自然也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




时限要满,也是对这些军人工作能力、经历和贡献的肯定和尊重。在艰苦地区工作10年,需要付出很多牺牲很多。在重要岗位工作若干年,也是需要一定的能力做支撑的。所以既是激励大家积极提升自己取得“时限满”的资格,也是对已经“时限满”的付出牺牲、能力素质、贡献奉献的肯定和认可。说白了,能达到“时限满”标准的,都不是一般人。




有人说,这些时限标准与其说的是时间问题,不如说的是贡献、能力、奉献、坚持等问题。虽然有人对其中的时限标准有异议,认为不一定合理科学,但是笔者认为规定背后的理念没有错绝对正确。





所以笔者认为,与其抱怨标准严格,期待未来可以改变可以降低,不如做好自己努力争取更实在。如果因为自己的时限未满导致待遇的缺失,我们除了扪心自问些许后悔之外,似乎别无他法。与其这样,不如服役时瞄准这些目标去努力,换的退役时“时限全满”“待遇全有”的幸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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