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部队首次亮相,赢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港事顾问的阵阵掌声
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收回香港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军队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同年10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了《关于组建驻港部队的报告》,并批示:关键是进驻的部队政治上要特别过硬,事先要做过硬的思想工作。
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93年初开始组建驻香港部队。1996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公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组建完成。1996年12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为驻香港部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各项活动规定了法律准则。1997年7月1日零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
驻香港部队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的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精锐之师编成,主要组成有步兵旅、海军舰艇大队和航空兵团,总兵力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需要而定,但不超过多年来驻香港英军的规模。
驻香港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驻香港部队首任司令员刘镇武中将,政委熊自仁少将。1999年3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驻香港部队司令员刘镇武中将调离驻香港部队,升任广州军区副司令员;任命驻香港部队政委熊自仁少将为驻香港部队司令员。
1999年5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驻香港部队副政委王玉发少将升为驻香港部队政委。
驻香港部队的职责: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等,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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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进驻香港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行整装训练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简称驻港部队、驻港解放军、香港驻军,People's Liberation Army Hong Kong Garrison)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国家武装力量,由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
部队从1993年初开始组建,1994年10月25日正式成军,1997年7月1日进驻中国香港,取代驻港英军接管香港防务,驻港军费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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