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历来重视对军人的表彰奖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建立了奖励制度,以表彰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官兵。我军的奖励制度随着军队建设的不断发展而日趋完善,在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起我军的奖励项目,很多人都知道有荣誉称号,一、二、三等功,嘉奖等,但一开始并不是这几项,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
在红军初创时期,各部队奖励的内容,没有制定统一的制度。1930年以后,随着红军队伍的不断扩大,开始正规化建设,各项制度也陆续建立。
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红军纪律条令草案》。条令共四章1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奖励、惩戒、附则。其中第二章为奖励,第五条规定:凡军人特别能尽职责,勤苦耐劳,可作模范者,须奖励之,其奖励项如下:
《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从誊印的效果看出当时条件的艰苦
这是目前见到最早的有关红军奖励项目的记述。当时的奖励项目比较简单,主要是不同形式的“奖励”,“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是最高奖励。当时苏区条件非常艰苦,但仍力所能及地给予一些微薄的物质奖励。奖品什么都有,毛巾、茶缸、笔记本、钢笔甚至军装等等。当时能正式以条令规定下来,说明已形成制度。
1933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根据《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修改制定的《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奖励项目仍为四项,只是词序稍有调整:
1935年9月29日,长征到达甘南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原红一方面军主力)发布的《奖惩条例》规定,凡军人能尽职责,勤苦耐劳,作战特别坚勇、可作模范者,均得给予奖励,其奖励项目如次:
相比1933年《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奖励项目增加了两项,“升级”为最高奖励,一般仅限于初级干部,如排长升副连长、连长,连长升副营长、营长。
1936年8月3日,红军西方野战军(以红一方面军为主组成)《关于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的训令》,规定红色军人奖励项目仍为上述六项。
除条令条例规定的奖励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还给干部颁发过奖章。另外,也根据条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如1934年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战斗员作战奖励条例》,根据缴获武器的轻重,奖励2元至100元不等。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关于干部奖励项目的规定大致沿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奖惩权限也没有多大变化。然而,把奖章正式写进纪律条令和奖惩条例,并在各部队广泛实施,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1939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颁发《政治工作人员惩奖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为六项:
与土地革命战争后期红军奖励项目相比,“颁发奖章”取代“升级”为最高奖励。
1939年5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有八项:
在1936年《训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条奖励项目,即“部队中名誉记名”和“奖章”。“奖章”为最高奖励,根据《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只有总司令才有权授予。
1942年2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军队纪律条令(草案)》规定军队奖励分九项:
又在1939年《纪律条例(草案)》基础上增加了“立传”一项,为最高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1943年10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又有调整:
相比1942年《军队纪律条令(草案)》,取消了“升级”和“立传”,“奖章”改为“红旗奖章”,增加了“红旗下照相”。当时我军还没有自己的军旗,一般以红旗代替军旗;而“红旗奖章”并没有实际颁发。
解放战争期间我军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1946年8月30日 ,晋冀鲁豫军区《关于缴获物资归公与奖励作战有功部队办法的命令》规定,由作战最高司政机关从缴获物资中提出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不得超过20%),对作战有功的部队和特别有功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1946年10月,苏鲁皖部队首创立功运动以后,我军各部队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立功运动,于是奖励增加了“立功”项目。记功和颁发奖章是当时干部奖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各大战略区都制定了“立功条例”或“立功办法”,以及评功、奖功的规定。奖励项目主要是围绕立功制定的,各战略区部队不尽相同。
解放战争初期由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纪律条令》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规定,取消过去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功的等级分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规定特等、一、二等功分别奖给奖章,三等功发小型奖状,四等功由连或营在快报上表扬或口头奖励,特、一、二、三等功分别由军部(野战总指挥部)、军区(纵队)、军分区(师)、团颁发嘉奖令。二等功以上发报功捷报(是寄回家的),三等功以下不发捷报。《概则》还规定,物质奖励可与战利品分配结合。
东北民主联军规定,立功分大功、小功,三小功为一大功,三大功发给奖章,奖励项目依次为小功、大功、奖章。
解放战争后期的我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
1948年6月,华东野战军《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有七项:
奖励项目与抗战时期相近,“颁发人民英雄奖章”为最高奖励。华东野战军设立的“人民英雄奖章”,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四种,依据战斗、工作的功绩大小,分别颁发不同等级的奖章。
华东野战军一等人民英雄奖章
其他部队的奖励项目也大同小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军队建设,中央军委及总部机关先后多次修订颁发《纪律条令》和立功条例与奖励办法,奖励的项目有过多次变化。
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对陆、海、空军战士及班级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对陆、海、空军排级以上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干部的奖励项目比战士少了“授予假期”和“颁发奖状”两项。
1953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稍有调整,干部、战士都增加了“通令嘉奖”一项,战士减少了“提前升级”和“授予荣誉称号”两项。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士兵的奖励种类如下:
对于军官的奖励种类只比士兵少“给予假日”一项。
1957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不再分军官、士兵,而是全军官兵通用,共有五项:
荣誉称号为最高奖项。授予全军性的个人和单位荣誉称号的权限,属于国防部。
1975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82年7月20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作出《关于奖惩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增加了三项奖励项目:
增加后奖励项目共八项,排列顺序为:
“军旗前照相”源于抗战时期的“红旗下照相”,建国初期也曾作为对战士和连、排级干部的一项奖励,这次扩大到营职干部。
但是,时间不长,1984年1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又恢复为五项:
此后,1990年、1997年、2002年、201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均为以上五项。
2017年6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我军新设立“八一勋章”,为军队最高荣誉。
“八一”勋章
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对个人的奖励项目中增加了授予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奖励项目由低至高依次为:
刊登于解放军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2021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条例规定,军队功勋荣誉表彰项目包括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不仅丰富了奖励表彰项目,而且分为战时、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
勋章:包括“八一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
“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在全国、全军有深远影响的军队人员。
“红旗勋章”授予指挥作战行动表现特别出色、发挥重要作用,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杰出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
“红星勋章”授予在作战行动中坚决执行命令、作战勇敢顽强、完成任务特别出色,为赢得作战胜利作出杰出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
荣誉称号:分为战时、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均分为个人和单位荣誉称号。其中,个人战时荣誉称号分为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单位战时荣誉称号分为特级英模单位、一级英模单位、二级英模单位。平时荣誉称号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不分等级。
奖励:分为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均分为个人和单位奖励。
战时奖励,分为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
平时奖励,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表彰:表彰给予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分为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
纪念章:包括战时纪念章和平时纪念章。
战时纪念章包括颁发给参战人员的“作战纪念章”、参战致残人员的“英勇纪念章”、参战牺牲人员的“光荣纪念章”。
平时纪念章包括“国防服役纪念章”“国防服务纪念章”“海外服役纪念章”“海外服务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无名奉献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其中,“国防服役纪念章”“国防服务纪念章”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海外服役纪念章”“海外服务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无名奉献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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