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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在诞生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只有职务的分工而无等级待遇的区别,直至1952年才建立起全军统一的等级制度。在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干部的等级制度多次变更,而且在多数阶段是两种以上等级形式并存,使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等级形式最多而发展历程又较为曲折的军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内革命战争在全国取得胜利前夕,有些解放区从官兵待遇公平的实际需要出发,曾自行评定了官兵或干部的级别,但这种级别均未得到中央的认可。然而,军队建立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上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伊始,全军建立等级制度的工作便被提上了中央军委的议事日程。1950年9月,在新成立的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中。设置了掌管军队等级业务工作的机构“军衔奖励抚保处”;1950年11月17日至24日,总干部管理部召开第一次全军干部工作会议,干部评级是此次会议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1951年1月,总干部管理部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草案)》中,将“草拟干部评级规章,在实施中指导评级工作的进行”,“研究并拟定军阶制度条例草案”等作为干部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这些举措表明,此时解放军领导机关为全军正式建立等级制度,已经作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1952年3月至1965年5月实行的“军队级别”制度
1952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补助津贴试行办法》正式施行。为此。人民解放军从1951年开始在部分单位试评、1952年在全军评定的“军队级别”。开始生效。
“军队级别”的设置
解放军首次设置的级别,经过1951年2月、1952年13月和6月三次拟(增)订,最终确定为11等24级,计有:军委主席、副主席级(一等一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二等一级),军委委员级(二等二级),正、副、准兵团级(三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军级(四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师级(五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团级(六等一、二、三级),正、副营级(七等一、二级),正、副连级(八等一、二级),正、副排级(九等一、二级),正、副班级(十等一、二级),战士级(十一等)。
1955年1月,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与军委委员级合并,称为大军区级:1960年10月,在中央军委批转的《总后勤部党委关于军队干部减薪的报告》中,将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称为元帅级。
“军队级别”的评定
中央军委在1951年2月15日《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和1952年3月14日《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中规定。级别评定的标准是“以德、才、资的基本标准,来衡量各级干部现职的水准是否称职,并联系过去的工作情况,然后确定其等级”。具体规定为:
“排、连、营三级干部,各按正、副两级评定。”“因其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团、师、军三级干部,按正、副、准三级评定。”其中,正副参谋长、主任“一般应为准级”,军政副职“一般应为副级”,军政正职“一般应为正级”。“因其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司令员、政委,一般应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委,一般应为副兵团级: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量降低。”
“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资深的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得评为军委委员级。”“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量降低。”
从以上规定的评级标准看,军委在处理级别与职务的关系上,既将职务作为评定级别的基础,但又不完全以职定级,根据干部的德、才、资情况,军以下干部可以较职务“评高”或“评低”一级;兵团以上干部。除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职可高评一级以外。其余都是可比职务“酌量降低”。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既把职务作为评定级别的基础,又承认职务相同而个人因素不同的差别,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军队级别”的衰落
“军队级别”评定以后,由于没有制定每个职务的“级别编制”幅度,也没有规定级别的晋升期限,因此全军绝大多数干部级别的晋升与职务的发展相比处于落后状态,在整个干部队伍中逐渐地出现了“职盛级衰”的局面。
1955年,总干部部对10万余名军职以下各级主官进行调查,发现在全军评级以后的三年里。干部的级别低于职务的现象有明显发展。例如:军长、政委94人,有62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3级,占66%;师长、政委536人,有464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6级,占86.6%;团长、政委2548人,有1874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4级,占73.5%;营长、教导员6347人,有5404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4级,占85.1%;连长、指导员32028人,有15719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3级,占49.1%;排长67706人,有9217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2级,占13.6%。
对级别衰落现象进行补不救
干部“职盛级衰”的现象出现后,领导机关感到“是个问题”,需要“适当的调整”。但调整工作并未形成制度,而是时断时续地进行了几次“运动式”的调整,1956年至1965年的10年间,全军共集中调整了四批,计有:
1956年1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调整军官级别问题的几条规定》,调整了11.3万余名准师级以下干部的级别,占干部总数的17%。
1959年11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调整了276460名副师级以下干部的级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9.4%。成为历年来级别晋升最多的一次,使干部职级相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如全军正师级的师长、政委,由11.1%上升为29.5%。
1960年12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1961年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规定1961年内调整25%的正师级以下干部级别。后来将调整数改为“控制在5%以内,主要解决基层干部职级悬殊和现级别过低等特殊问题”,实施时间也延至1962年。
1963年5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1963年晋升军官军衔和调整干部级别的指示》,调整了14.5万名正师级以下干部的级别,占干部总数的22%。
“职盛级衰”得到认可
通过上述四批次级别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干部“职级悬殊”的矛盾。但是。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始终是在既想通过调整级别缩小一点干部的职级差距。又主张“严格控制提升级别”的矛盾之中徘徊,所以“职盛级衰”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发展到最后。干脆就不再把“职盛级衰”当做问题看待了。
1957年3月18日,总干部部副部长赖传珠在全军干部工作会议上讲话说:“实行薪金制以后,军队生活待遇已普遍提高,如果干部级别提升过多过快,就增加了国防经费中军官生活费用的支出,影响军事建设的经费预算……所以对干部级别只能在严格控制的精神下,作适当的调整。”
1965年5月24日,总政治部在批转总政于部部《关于减薪定级工作情况报告》中,明确表示不再把干部的职级差距当做问题看待。《报告》说:“在干部中同一职务,级别有高有低,或者职务高级别低,或者正职的级别低于副职的级别,这些现象应当看做是正常的。今后提拔干部,可以只提职不提级,或者级别提慢一些。这样有利于新生力量生长,也有利于新生干部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威信。”
总政治部宣布的这一政策表明,官方认为干部的职级出现差距不但无害,反而“有利于新生力量生长”,有利于新干部“树立威信”,因而不应当把干部的职级差距再作为问题看待。这一政策的公布,成为解放军在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处理干部职务与级别关系的基本方针,从而导致了“职盛级衰”的奇特局面在以后的十几年里发展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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