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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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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0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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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行政级的原则和标准
1965年2月11日,中央军委在《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中,确定从6月1日起废除原有的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将军队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改定行政级的原则是:以干部的现行级别为基础,结合现任职务、德才水平和工作、斗争经历进行全面衡量。中央军委在《决定》中规定了“各级基准职务定级幅度”。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大军区级的定为4级或3级。正兵团级的定为5级或6级。其余干部的改定标准大体是:
4级:大军区级。现任大军区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5级:正兵团级和部分副兵团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6级:准兵团级和有的副兵团级、正军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7级:副军级和有的正军级、准兵团级,现任军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8级:准军级和有的副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9级:正师级和有的准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0级:副师级和有的正师级。现任师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1级:准师级和有的副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2级:正团级和有的准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3级:副团级和有的正团级,现任团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4级:准团级和有的副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5级:正营级和有的准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6级:副营级和有的正营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7级:副营级现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者;正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8级:正连级和有的副营级。现任连长、指导员以上职务者;副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职务者。
19级:副连级和有的正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0级:副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职务者;正排级现任连长、指导员职务者。
21级:正排级现任排长以上职务者;副排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2级: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者。
23级: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军龄不满5年者。
“查级无制”导致职级对应关系严重脱节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移植到军队后,只有按序号区分的等级,而没有对等级管理的一套制度,因而可称为“有级无制”。古今中外的等级制度中,除了等级设置的规定外,起码还应该有两项相配套的制度:一是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即何级职务应该“编制”哪个或哪几个“等级”;二是级别的晋升制度,即遵循“流水不腐”的规律,适时地予以合理晋升。解放军干部改定为行政级别后,这两项制度都没有建立,因而干部的行政级别形同一潭死水,与干部因事业需要而不断发展着的职务形成脱节状态,出现了比50年代更加严重的“职盛级衰”局面。下面是1975年全军军以下主官的级别衰落状况。
(一)军长、政委91人。没有一名与其正军级职务相对应的干部,100%的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七级。
(二)师长、政委627人。职级相应的只占0.2%,99.8%级别低于职务一至八级。
(三)团长、政委3848人。级别高于职务一级的1人,占0.03%,级别低于职务一至十级的占99.97%。
(四)营长、教导员15257人。职级相应的占0.05%,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七级的占99.95%。
(五)连长、指导员75737人。职级相应的占0.03%,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五级的占99.94%。其他级别的,占0.03%。
(六)排长123535人。职级相应(21级)的占0.21%,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三级的占99.79%。
对职级严重脱节局面的救治
军队改定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不久,“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在那种“斗私批修”的极左氛围里。冲淡了人们对级别待遇问题的关注,在客观上给一些干部带来了生活上的困难,以致影响到职责的履行。此种情况组织上不能长期熟视无睹,因此从1972年起将冻结了六年的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开始进行“运动式”的局部调整。
1972年5月,中央军委在《关于调整部分干部级别的通知》中指出,“自1963年以来,军队干部级别未进行调整,目前部分干部家庭负担增加,生活比较困难,故决定对21级以下干部的级别作适当调整”。《通知》规定:1957年以前入伍的21级、1960年以前入伍的22级、1966年以前入伍的23级,一般都可上调一级,24级以下的均可调至23级。
1978年1月。中央军委关于18级以下干部调级通知,按干部入伍时间和所任职务,规定了23-18级干部的调级条件,从1977年10月起补发工资。
1979年10月,中央军委关于部分干部调级通知规定:18级以下干部,1977年以来没有调过级的;17~11级干部,长期没有调过级,现任职务较高的可上调一级。10级以上干部,个别选优调级。
1983年2月,中央军委关于部分干部调级通知规定:1978年以前入伍的23级、现级别为1979年以前的22-15级、1978年以来没有调过级的14-11级干部,可上调一级。本次调级从1982年10月算起。
1987年7月,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现职干部调级通知规定的条件为:17-21级,1982年底以前的现级别;23-22级,1984年以前的现级别。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在军队的衰亡
解放军干部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在套改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之前就已存在差距。套改以后尽管作过5次调整,但是因为“欠账”太多,调整力度又太小,所以职级脱节的趋势不但未能得到遏制,而且愈发展愈加严重,最终使级别的功能萎缩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而走向衰亡。其简要过程是:
(一)级别30%的功能被职务取代。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认为,“我军现行的地方行政级别工资制度,不完全适合军队的特点,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主要问题之一是:“干部提职不提级。职级悬殊越来越大。全军营以上主官干部职务与工资级别相称的仅占11%,工资级别低于职务的占89%。同一工资级别的干部担任不同等级的职务达七八个到十来个,如同属21级干部,现任职务从排长到副军长;同属14级干部。从副团长到大军区职。许多干部反映,现在的工资制度是多劳不多得。同工不同酬。”
工资改革委员会据此提出:采取过渡的办法对工资制度作部分改革,即实行“职务工资与现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这就意味着级别30%的待遇功能被转移到了职务。
(二)级别的功能进一步被削减。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主要精神是“改进工资结构,为过渡到军衔工资创造条件”;主要内容是。“实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组成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结构比例是:职务工资由30%上升为58%左右;级别工资由70%下降为36%左右;军龄津贴为每一年军龄每月0.5元,40年封顶,占5%左右。
(三)行政级别的最后衰亡。1988年10月1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发出《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确定新的薪金结构,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干部的“原行政级别分别进入职务薪金档次;进档后,原行政级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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