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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等级制度发展历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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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01:3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55年成批授衔以后,又陆续补授了2名上将、2名中将、15名少将,授衔的开国将军人数达到1057人。从1961年开始,由大校晋升少将547名,将官总人数达到1604名。

军衔制度的废止

1965年6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报道,从即日起解放军取消军衔制度。其实,取消军衔的程序从1964年就开始了,大体过程是:

(一)贺龙提议、毛泽东同意取消军衔。据《罗瑞卿传》披露:“1964年8月间,毛泽东吩咐贺龙、罗瑞卿一道到北戴河,向他汇报军队高级干部减薪问题,作为防止修正主义的一项措施。讨论中,贺龙建议:‘是不是连军衔一齐取消算了?’毛泽东立即回答:‘取消,搞掉那块牌牌!我早就想搞掉它。’回京后,罗瑞卿打电话给林彪的秘书,请他报告此事并请林彪指示。经几次催问,秘书均说:‘已报告了,林总未说什么。’罗瑞卿……仍硬着头皮请秘书去请示,并对秘书说:‘如果林总没有指示,我们不好执行。’两天后,秘书回电话说:‘林总同意。…从而,启动了取消军衔制度的程序。

(二)军委正式发文征求意见。1964年12月24日,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征求“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通知》,内称:“军委第223次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军衔薪金改革小组提出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12月中旬将意见送总政干部部,以便研究上报中央决定。”军衔薪金改革小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全文是:

我军的军衔制度,是照搬苏联和其他国家的。过去没有这种制度,也一样打胜仗。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军的优良传统,它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利思想和等级观念。不利于我军革命化建设,不利于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同时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不少繁琐事务。

鉴于存在上述许多不利因素,建议取消军衔制度,采取“名存实亡”的办法。对外暂不公开宣布。大将以下军衔一律取消,元帅军衔暂予保留。军衔取消后,外事活动可用职务名称。对内可考虑佩戴军种、兵种符号或增加官、兵符号,以示区别。

(三)停止授衔晋衔工作。1965年2月18日,国防部发出《关于停止授衔、晋衔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中央已经批准取消军衔制度,现正按法律手续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待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即行公布取消,现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授予和晋升军衔的工作。”

(四)完成取消军衔的法律手续。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同日由国家主席刘少奇命令公布,最后完成了使解放军军衔制度消亡的法律程序。

1965年6月至1988年9月实行的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制度

从1965年6月1日起,解放军在取消军衔制度的同时,也取消了军队级别。军队干部的等级形式,改换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简称行政级)。这种地方干部的级别移植到军队后,开始设3~27级,1972年取消了24~27级。军队干部确定行政级的依据,主要是原来的军队级别,因此新的级别不称“评定”,而是称“套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套改”行政级时,军衔等级没有作为确定行政级的因素,因此有的大将和中将,都套改为行政五级,因为他们的军队级别都是正兵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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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0-6-10 01:39:07 | 只看该作者
改定行政级的原则和标准

  
1965年2月11日,中央军委在《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中,确定从6月1日起废除原有的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将军队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改定行政级的原则是:以干部的现行级别为基础,结合现任职务、德才水平和工作、斗争经历进行全面衡量。中央军委在《决定》中规定了“各级基准职务定级幅度”。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大军区级的定为4级或3级。正兵团级的定为5级或6级。其余干部的改定标准大体是:

  
4级:大军区级。现任大军区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5级:正兵团级和部分副兵团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6级:准兵团级和有的副兵团级、正军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7级:副军级和有的正军级、准兵团级,现任军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8级:准军级和有的副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9级:正师级和有的准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0级:副师级和有的正师级。现任师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1级:准师级和有的副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2级:正团级和有的准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3级:副团级和有的正团级,现任团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4级:准团级和有的副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5级:正营级和有的准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6级:副营级和有的正营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7级:副营级现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者;正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8级:正连级和有的副营级。现任连长、指导员以上职务者;副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职务者。

  
19级:副连级和有的正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0级:副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职务者;正排级现任连长、指导员职务者。

  
21级:正排级现任排长以上职务者;副排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2级: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者。

  
23级: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军龄不满5年者。

  
“查级无制”导致职级对应关系严重脱节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移植到军队后,只有按序号区分的等级,而没有对等级管理的一套制度,因而可称为“有级无制”。古今中外的等级制度中,除了等级设置的规定外,起码还应该有两项相配套的制度:一是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即何级职务应该“编制”哪个或哪几个“等级”;二是级别的晋升制度,即遵循“流水不腐”的规律,适时地予以合理晋升。解放军干部改定为行政级别后,这两项制度都没有建立,因而干部的行政级别形同一潭死水,与干部因事业需要而不断发展着的职务形成脱节状态,出现了比50年代更加严重的“职盛级衰”局面。下面是1975年全军军以下主官的级别衰落状况。

  
(一)军长、政委91人。没有一名与其正军级职务相对应的干部,100%的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七级。



    (二)师长、政委627人。职级相应的只占0.2%,99.8%级别低于职务一至八级。



    (三)团长、政委3848人。级别高于职务一级的1人,占0.03%,级别低于职务一至十级的占99.97%。



    (四)营长、教导员15257人。职级相应的占0.05%,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七级的占99.95%。



    (五)连长、指导员75737人。职级相应的占0.03%,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五级的占99.94%。其他级别的,占0.03%。



    (六)排长123535人。职级相应(21级)的占0.21%,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三级的占99.79%。



    对职级严重脱节局面的救治



    军队改定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不久,“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在那种“斗私批修”的极左氛围里。冲淡了人们对级别待遇问题的关注,在客观上给一些干部带来了生活上的困难,以致影响到职责的履行。此种情况组织上不能长期熟视无睹,因此从1972年起将冻结了六年的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开始进行“运动式”的局部调整。



    1972年5月,中央军委在《关于调整部分干部级别的通知》中指出,“自1963年以来,军队干部级别未进行调整,目前部分干部家庭负担增加,生活比较困难,故决定对21级以下干部的级别作适当调整”。《通知》规定:1957年以前入伍的21级、1960年以前入伍的22级、1966年以前入伍的23级,一般都可上调一级,24级以下的均可调至23级。



    1978年1月。中央军委关于18级以下干部调级通知,按干部入伍时间和所任职务,规定了23-18级干部的调级条件,从1977年10月起补发工资。



    1979年10月,中央军委关于部分干部调级通知规定:18级以下干部,1977年以来没有调过级的;17~11级干部,长期没有调过级,现任职务较高的可上调一级。10级以上干部,个别选优调级。



    1983年2月,中央军委关于部分干部调级通知规定:1978年以前入伍的23级、现级别为1979年以前的22-15级、1978年以来没有调过级的14-11级干部,可上调一级。本次调级从1982年10月算起。



    1987年7月,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现职干部调级通知规定的条件为:17-21级,1982年底以前的现级别;23-22级,1984年以前的现级别。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在军队的衰亡



    解放军干部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在套改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之前就已存在差距。套改以后尽管作过5次调整,但是因为“欠账”太多,调整力度又太小,所以职级脱节的趋势不但未能得到遏制,而且愈发展愈加严重,最终使级别的功能萎缩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而走向衰亡。其简要过程是:



    (一)级别30%的功能被职务取代。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认为,“我军现行的地方行政级别工资制度,不完全适合军队的特点,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主要问题之一是:“干部提职不提级。职级悬殊越来越大。全军营以上主官干部职务与工资级别相称的仅占11%,工资级别低于职务的占89%。同一工资级别的干部担任不同等级的职务达七八个到十来个,如同属21级干部,现任职务从排长到副军长;同属14级干部。从副团长到大军区职。许多干部反映,现在的工资制度是多劳不多得。同工不同酬。”



    工资改革委员会据此提出:采取过渡的办法对工资制度作部分改革,即实行“职务工资与现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这就意味着级别30%的待遇功能被转移到了职务。



    (二)级别的功能进一步被削减。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主要精神是“改进工资结构,为过渡到军衔工资创造条件”;主要内容是。“实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组成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结构比例是:职务工资由30%上升为58%左右;级别工资由70%下降为36%左右;军龄津贴为每一年军龄每月0.5元,40年封顶,占5%左右。



    (三)行政级别的最后衰亡。1988年10月1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发出《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确定新的薪金结构,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干部的“原行政级别分别进入职务薪金档次;进档后,原行政级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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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0 01:39:22 | 只看该作者
1980年4月起实行的干部职务等级制度



解放军干部的行政级别与职务严重失调,带来了干部多劳不多得、同工不同酬、平均工资水平降低,影响到思想稳定和部队建设等。特别是机关干部,由于所任职务的等级不明确,按职务规定的某些待遇,广大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教员、研究员等无法享受,因而全军上下一致要求采取有效办法尽早解决这一矛盾。于是,1978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规定了机关干部评定职务等级的条款。1979年7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干部,均可评定”。然而,机关干部正在评定职务等级之际,中央军委出台了在全军建立职务等级制度的决定。



职务等级的设置



1980年2月,中央军委批转的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中,设置了18个“基准职务”等级。1988年10月1日,在《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中,将职务等级缩减为15个,取消了正、副兵团职和副排职,“军委常委”改称“军委委员”。1994年5月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将“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改称为“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现行的15个职务等级为:军委正、副主席,军委委员,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职务等级确定的办法



目前解放军军官除专业技术干部外,每个人都有职务等级。确定职务等级的办法是:凡被任命为编制等级明确的职务,就自然而然地享有该职务编制等级的待遇。军队的各级正、副主官,从军委主席到军长、师长、旅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当什么“长”就是什么“职务等级”,只此一个条件,无需考虑别的因素进行评定。机关、院校部门的领导职务,如部、局、处、科、股长等,也都规定有编制等级,同样也是当什么“长”就享有什么“级”的待遇。过去职务等级不明确的机关、院校干部,也都规定了不同编制比例的“职务等级”,一律按职务等级委任,同样也是任什么职就是什么级。完全把工作的职务和个人的级别“捆绑”在一起,它的积极作用是彻底地解决了以往职级脱节的问题。但是在解决职级脱节的过程中,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即由职级过于悬殊的一端走到了职级不分的另一端。



1980年4月起实行的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专业技术干部有授衔军官,也有文职干部。1980年4月开始设置专业技术等级时,分为科学技术等级、文艺等级、体育等级三种。以后合而为一。



专业技术等级的设置



1980年3月27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科学技术干部、专业文艺体育干部,评定专业职称、专业技术级、文艺级、体育级的两个通知。部署了评级工作。



(一)科学技术干部。设技术等级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



教授、研究员、主任军医、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在1至7级范围内评定;高级工程师在1至9级范围内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军医、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馆员,在4至9级范围内评定;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军医、主管药师、主管技师、馆员,在6至11级范围内评定;助教、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军医、技师、药师、护师、助理馆员,在9至14级范围内评定;技术员、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技士、管理员,在11至15级范围内评定。



(二)文艺干部。文艺级设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



一级演员可评定为1—5级:二级演员可评定为4-8级:三级演员可评定为7-13级;四级演员可评定为12-15级。



(三)体育干部。体育级设11个级别,1~11级依次比照文艺级的5—15级享受待遇。



(四)将以上三种合并为“专业技术等级”。1988年10月1日,总政、总后经军委批准。在专业技术军官《薪金标准表》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中,将文艺级和体育级,与技术级合并,统一称为“专业技术等级”,共设14个级别。



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原则



根据1980年6月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是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对在科学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发明创造的,可适当高定。



(一)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在1~7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1、2级的,必须是有重大贡献、国内外知名的:定为3、4、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有较大贡献、在国内有一定声誉的。



(二)副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在4~9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4、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贡献大、国内有关专家评价较高的。



(三)讲师及相当职称者,在6~11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6、7级的,必须是工作成绩显著、业务技术特别突出的。



(四)助教及相当职称者,在9-14级范围内评定。其中1956年以前入伍或中专毕业,或1960年前大学毕业的,可定为9级。



(五)医士及相当职称者,在11~15级范围内评定。其中1961年以前入伍或中专毕业,或1966年前大学毕业的,可定为11级。



专业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等级的关系



专业技术等级,是与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相对应的一种等级形式。在工资标准和其他待遇中。规定有不同的对应关系。



(一)工资标准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1级对应军委委员;专业技术2级对应正大军区职;专业技术3级对应副大军区职;专业技术4级对应正军职;专业技术5级对应副军职;专业技术6级对应正师职;专业技术7级对应副师职;专业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专业技术10级对应正营职;专业技术1l级对应副营职;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连职:专业技术13级对应副连职:专业技术14级对应排职。



(二)其他待遇的对应关系(如住房面积、公勤人员和车辆编配等方面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军职;专业技术3级,对应副军职;专业技术4、5级,对应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对应副师职;专业技术7级,高级职称者对应副师职。中级职称者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专业技术10级,对应正营职;专业技术11级,对应副营职;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连职;专业技术13级,对应副连职;专业技术14级,对应排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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